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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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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最高检 时间:2020-11-23 浏览 人次
一、崔某某挪用公款案
【关键词】
挪用公款? 征地补偿? 查明涉案财物权属关系? 依法快速返还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河南省鲁山县某乡某村村委会原委员。
2012年5月,鲁山县财政局将某乡某村的乡村建设征地补偿款1011万余元拨入乡财税所,后财税所陆续将大部分补偿款下拨到大多数村民小组,并由村民小组分发给村民。由于其中两个村民小组在部分土地的权属问题上存在争议,涉及该部分的补偿款18万余元滞留在乡财税所账户未发放。2017年3月,两个村民小组商议并经乡政府同意,决定先将补偿款从乡财税所领出,由崔某某保管,待争议问题解决后再予分发。于是,崔某某到乡财税所办理了拨款手续,并提供自己的粮食直补账户作为收款账户,乡财税所将18万余元存入崔某某账户。2018年3月27日,崔某某通过转账方式支取15万元征地补偿款,用于其本人在新疆种植西瓜。后崔某某到鲁山县监察委员会投案,退缴其挪用的15万元。
【诉讼过程】
2020年5月26日,河南省鲁山县监察委员会将崔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向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涉案赃款15万元随案移送。2020年6月18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崔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工作情况】
(一)推动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快速返还涉案赃款。本案案发时,鲁山县系国家级贫困县,崔某某所在村有贫困户52户153人。检察机关审查发现,由于两个村民小组对被征用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导致补偿款先后滞留在乡财税所账户和崔某某账户。为促使补偿款尽快发放到村民手中,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监察委员会多次深入乡村,听取群众意见建议,详细了解土地权属争议情况,并与当地乡村两级协商解决方案。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土地权属争议妥善解决。2020年6月15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将15万元涉案赃款返还至乡政府代管的村账户上,并跟进督促村委会将补偿款发放到包括13户27名贫困群众在内的村民手中。
(二)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崔某某挪用公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惩处;同时其具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并且认罪认罚,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崔某某一贯表现较好,先后带领一百多户村民到新疆种植西瓜,其在人力、技术等方面给予指导帮助,为村民脱贫致富贡献了力量。综合考虑全案情况,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依法对崔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针对发现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相关制度。针对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村组公私账户混用及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村集体资金审批使用流程、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并建议以案促改,增强工作透明度。乡政府对照《检察建议书》进行整改,制定下发乡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文件,加强对村集体资金的监管力度。
(四)结合所办案件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干部群众法治意识。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现场作为普法宣传现场,邀请县、乡、村三级相关人员参加并座谈交流。检察官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对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及相关知识进行通俗易懂的讲解,提高了相关人员对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危害的认识。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要深入了解案发原因,查明涉案财物权属关系,依法快速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要符合涉案财物权属关系已经查明这一前提条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深入了解案发原因,查明涉案财物权属关系,依法快速返还。
(二)检察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要全面考虑案件事实、情节,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确保取得良好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要充分考虑犯罪事实、后果、情节等,还要考虑案件办理整体效果,防止入罪即诉或一诉了之。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全额退赃等从宽处罚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对当地扶贫工作有积极贡献、能继续带领村民脱贫致富的,应酌情从宽处理。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应依法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三)检察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工作。检察机关要结合所办案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向有关部门及群众讲解法律知识和国家政策,分析犯罪行为的危害,教育警示有关人员遵纪守法,建议有关部门完善涉扶贫款物管理制度,减少或避免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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