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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检察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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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第二检察部 时间:2023-12-27 浏览 人次
案例一:周某某贪污、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监检衔接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一体化履职
【要旨】
国有粮库主任、粮管所所长等企业负责人,实质上行使董事、经理职权,属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安排自己经营的企业借用其任职单位的资质从事粮食收储等经营活动,属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检察机关办理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应加强与监察机关协作配合,注重检察一体化履职,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助力粮食领域综合治理,守护国家粮食安全。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4月出生。2010年7月至2021年8月任江苏省响水县某粮库法定代表人、主任(2014年9月兼任某粮油管理所所长);2021年8月至10月,响水县某粮库、某粮油管理所先后改制为响水县某粮食公司、某粮食公司分公司,周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一)贪污罪。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周某某利用担任响水县某粮库主任、响水县某粮食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销售“升溢粮”[指在粮食收购、入库、仓储、调运、出库过程中,经过扣除水分杂质及烘干、通风、加湿等过程产生的溢余。]、虚构虚增工程设备款、“力资费”[指在粮食入库、出库过程中,雇佣人员搬运产生的费用。]等方式,侵吞单位公款合计人民币108.4万余元(币种下同)。
(二)受贿罪。2014年春节前至2021年中秋节前,周某某利用担任响水县某粮库主任、响水县某粮食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为粮食经销商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在租赁粮食烘干房、粮食收储、申报国家稻谷风险补贴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贿送的财物合计71.2万元。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016年9月,周某某与马某某、张某某等人计议通过从事“托市粮”[即按照托市收购政策收购的粮食。托市收购,也叫最低保护价收购或者最低价收购,是2006年起实行的以国家储备库为依托,烘托粮食最低收购价的收购方式,是为了稳定市场粮价、促进农民增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民”而采取的调控手段。]收储业务获利,在响水县双港镇某社区建设私人粮库(以下简称双港粮库),其中周某某出资220万元,占股20%。2016年11月至2021年11月,周某某利用担任响水县某粮库主任、某粮油管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安排不具备“托市粮”收购资格的双港粮库,借用某粮油管理所的资质申报“托市粮”收储业务。双港粮库先后收储“托市粮”4.5万余吨,获取国家支付的保管费共计826万余元,周某某从中获取非法利益148.6万余元。
2022年4月12日,响水县监察委员会将周某某贪污、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10日,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某以贪污罪、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向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8日,响水县人民法院以周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3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加强协作,构建完善证据体系。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周某某长期担任粮食企业负责人,犯罪手段较为隐蔽,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加强沟通配合,共同研究完善证据体系,从三个方面梳理审查证据。在主体身份方面,周某某任职文件、任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及其本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周某某担任粮库主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主持响水县某粮库、某粮油管理所的全面工作,对内掌管企业经营、对外代表企业决策。在双港粮库经营管理方面,合伙协议、经营合同等书证和马某某、孙某某等证人证言,证实双港粮库系由周某某等人发起并由其主导经营,业务范围包括粮食收购、加工、仓储等,周某某占股20%。在“托市粮”收储资质方面,历年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申报文件及相关规定等证据,证实双港粮库不符合“托市粮”收购点申报条件,亦不符合成为出租仓储企业的条件。
(二)充分论证,依法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本案中,周某某贪污、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争议焦点在于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检察机关充分听取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全面审查后认为,一是周某某具有国有企业经理的身份。响水县某粮库、某粮油管理所改制前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均为国有企业。周某某是响水县粮食局聘任的粮库主任并兼任粮油管理所所长,对粮库及粮油管理所工作具有经营决策、财务审批、合同签订、管理监督等职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经理”的职权范围一致,可以认定为国有企业的经理。二是周某某实施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本案中,周某某利用其担任响水县某粮库主任、某粮油管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合伙投资建设双港粮库,借用某粮油管理所资质,经营与其任职的国有粮库同样的“托市粮”收储业务,与国有粮库形成竞争关系,致使周某某个人利益与国有粮库利益存在冲突,损害国有粮库利益及正常管理秩序,属于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此外,周某某等人通过双港粮库获取国家支付的保管费共计826万余元,扣除经营成本,其个人非法获利达148万余元。综上,周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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