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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4-04-17  浏览 人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现就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以检察工作现代化助力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深刻认识切实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正确认识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准确把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金融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以及目标、主题、主线、重点等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研究部署,抓好贯彻执行。

(二)准确把握检察工作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各级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主题,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深刻领会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本质特征,按照“八个坚持”的要求更新金融检察工作理念,建立健全金融检察工作体制机制,强化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协同,扎实推进金融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以高质效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各项职责,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准确把握金融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和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金融检察工作中,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推进金融检察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健全落实督办机制,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报告,确保金融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始终站稳人民立场,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金融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金融检察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统筹金融发展与安全。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紧紧围绕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这个重点,坚决贯彻执行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依法惩治和预防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有力保障合法金融创新发展。坚持把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作为金融检察的重要内容,持续推动金融违法犯罪溯源治理,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金融检察案件。根据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准确把握高质效在办理金融检察案件中的具体内涵,树立办理金融检察案件的正确理念,特别是要结合金融法律政策调整,准确领会金融法治精神,判断金融检察案件实质法律关系,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确保金融检察案件办理质量、效率与效果。

二、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和预防金融违法犯罪

(一)依法从严惩治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保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高压态势,持续加大对涉伪私募、伪金交所、养老、私募基金、虚拟货币、预售卡等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惩治力度。依法惩治骗取贷款、金融诈骗等骗取金融机构资金犯罪,加大对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以及内部人员非法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犯罪的惩治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化解涉房地产等重点领域信贷风险,依法及时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持续加大洗钱犯罪追诉力度,依法惩治地下钱庄、非法支付结算、非法买卖外汇等非法经营犯罪。树立全链条追诉意识,加大对金融犯罪链条上资金、技术、中介等关联人员的追诉力度。

(二)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犯罪,全链条追诉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关联犯罪,服务保障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依法严惩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交易秩序的犯罪。加大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违法犯罪的追责力度。从严惩处第三方中介机构涉虚假证明文件类犯罪,压实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专业把关责任。依法稳慎办理涉上市公司退市刑事案件,最大限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三)坚决惩治金融腐败犯罪。保持金融领域反腐败高压态势,惩治金融领域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严厉惩治金融领域监督、管理、审批等环节通过利益输送、权钱交易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加大对金融监管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守自盗、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的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

(四)精准开展金融领域民事检察监督。高质效办理金融领域裁判结果类监督案件,准确认定非持牌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高利贷等违规行为,准确把握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穿透判断多层嵌套交易中的真实法律关系,加强对团伙性放贷、“职业放贷人”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的监督,密切关注案件中存在的“砍头息”“套路贷”行为,妥善保护金融消费者等各类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运用民事检察和解加强群体性纠纷案件的矛盾化解,提高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意识,助力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对北京、上海、成渝地区金融法院民商事诉讼案件的监督。加强对金融裁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刑民协同依法处理各类恶意逃废债行为,维护公平诚信的金融市场秩序。加强对虚构借款、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申报虚假破产债权等金融领域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惩戒。加大涉金融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办案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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