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检察业务-->案件管理
关于印发第二批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的通知
】  来源:案管办   时间:2024-04-30  浏览 人次

 

关于印发第二批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思想,进一步加大检察和解力度推动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将第二批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印发,供参考借鉴

 

 

 

                                                 

                            20231024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检察院)


案例一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保险人代位

求偿权纠纷检察和解案

 

【关键词】

代位求偿  用人单位责任  检察建议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近年来,成都市某环卫公司出于环保和节能考虑,购置了一新能源电动环卫作业车辆(包括道路清扫车、垃圾清运车、高压冲洗车等),在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的情况下,即在机动车道路非机动车道路上开展日常保洁作业。陈某系某环卫公司的环卫工人,日常需驾驶环卫车进行保洁作业,无驾驶证。

20217315时,陈某驾驶小型电动环卫垃圾清运车,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某商业大厦负一楼地下停车场回收垃圾。陈某在回收垃圾后倒车,撞到刘某停放此处的宝马牌汽车,致车辆前大灯(左)灯罩严重受损。陈某向刘某主动提出赔偿,但因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协商未果。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驾驶的新能源环卫作业电动车辆为机动车,但是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照,未悬挂车辆牌照,属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且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应由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刘某已经投保车损险,某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此次交通事故汽车维修费27400元。

202199日,某保险公司将陈某起诉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江区法院),向陈某追偿该笔赔偿款。在该案审理期间,陈某因担心失去工作,拒绝向法院告知其所在环卫公司名称,导致法院无法追加用人单位环卫公司作为被告。庭审阶段,某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损报告、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等证据,证明宝马汽车左前灯维修事实及费用,并且主张陈某应当承担保险赔27400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陈某对造成侵权事实及损失无异议,但是认为赔偿费用过高,无力赔偿。锦江区法院于20211029日作出判决。该院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垫付汽车维修费后即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判决陈某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交通事故代偿款27400元。之后,陈某向锦江区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20211229日,陈某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锦江区检察院)申请监督,理由为:宝马车主刘某未停放在规划停车位,且未鸣笛示意,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商业大厦物业公司未尽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案证据不能确定宝马轿车的左前灯是全部损坏还是灯罩损坏,维修公司直接对整个大灯全部更换,导致维修价格过高,应当减少赔偿费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过程锦江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通过多种形式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一是经询问了解到陈某系某环卫公司的环卫工人,交通事故发生时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执行工作任务。本案的被告不应当是陈某而是环卫公司,该案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但因陈某不愿向法院告知其用人单位名称,导致法院在原审中未能追加环卫公司。二是经调查了解到,成都市环卫作业车辆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燃油环卫车辆,已经基本上按照规定办理车辆牌照、车辆保险;另一类是新能源环卫车辆,其中一部分新能源车辆未及时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牌照,就在机动车道路或非机动车道路上开展日常保洁作业。本案中,某环卫公司交付给陈某驾驶的新能源环卫车未办理车辆牌照、车辆保险,陈某无驾驶证、存在违章情形,导致环保作业车辆带病上路交通管理部门据此认定陈某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和解过程及结果锦江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陈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行环卫工作任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应由某环卫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锦江区检察院在分别听取陈某和某保险公司意见时发现,作为普通环卫工人的陈某出于避免与用人单位产生嫌隙的考虑,不希望与某环卫公司对簿公堂,但又因收入低,无力承担高额赔偿费用,生活陷入窘迫;某保险公司虽取得胜诉判决,但陈某收入微薄无财产可供执行。

锦江区检察院综合考量本案各方情况,认为本案虽然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但法院审理程序没有明显错误,同时陈某不愿告知用人单位名称的行为出于人情也可以理解。如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矛盾纠纷将继续存在,陈某和某保险公司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如检察机关对本案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各方当事人讼累。并且,某环卫公司可能因陈某过错,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陈某追偿,或者对陈某作出处罚,甚至作出解聘处理,不仅不利于矛盾纠纷化解,反而增加当事人负担。锦江区检察院最终决定通过和解方式化解矛盾。为此,锦江区检察院组织某保险公司、陈某和某环卫公司三方一起参与和解根据本案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相应的法律风险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引导当事人合理处理矛盾纠纷。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各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某保险公司主动降低赔偿款金额为23400元,某环卫公司自愿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某在其过错范围内适当赔偿2000元,并即时履行完毕。各方均对和解结果感到满意。陈某向锦江区检察院撤回监督申请,锦江区检察院依法出终结审查决定。

延伸检察职能锦江区检察院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发现,城市环卫作业车辆带病上路违规违章行驶,存在公共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环卫工人驾驶环卫车辆进行保洁作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于车辆无牌照、无车保且无证驾驶,引发侵权类民事纠纷只能由环卫公司和环卫工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走访交通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查阅行政执法部门关于环卫车辆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辖区内无牌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未上牌原因、梳理环卫作业车辆安全管理隐患的基础上,锦江区检察院于2022815日向案涉环卫公司、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以案促改,建议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加强对城市环卫作业车辆违规违章问题的监管力度,督促环卫公司及时为环卫作业车辆办理车辆牌照、车辆保险,组织环卫车辆驾驶员培训考取驾驶执照,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宣讲,提高环卫车辆驾驶人员道路安全意识。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交通管理局召集综合行政执法局、街道办、辖区中标环卫公司,摸排近年环卫作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况,督促环卫车辆依法逐步上户办证、购买车辆保险,指导环卫公司购买工信部目录内新能源汽车,逐步淘汰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安排组织环卫从业人员参加非机动车小型作业机具学习培训并且部分人员已顺利考取驾驶证D照,继续加强环卫领域安全监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为确保城市环卫作业车辆安全规范、文明有序行驶,锦江区检察院会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管理局进一步制定《环卫领域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加强环卫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推动环卫行业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尤其针对目前新型环卫车辆安全管理缺失领域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环卫车辆监督管理制度及规定,加强日常检查,为公共道路交通提供安全保障。

【典型意义】

(一)发挥检察和解的灵活性,引入案外人参加和解并承担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在办理遗漏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类型案件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开展和解,引入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参和解,不局限于原审案件当事人本案办理过程中,锦江区检察院在全面研判案情了解到当事人之间有和解意愿的基础上,即在检察和解环节适时引入本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案外人某环卫公司,通过释法说理,最终实现各方和解,既保护了某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化解了陈某的后顾之忧,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兼顾了法理与人情、公正与效率,实现了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依法能动履职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社会治理类问题线索,可依法能动履职,主动融入城乡基层治理。本案办理过程中,锦江区检察院通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找准案件发生的问题症结,以向相关部门、单位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完善对环卫作业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环卫车辆特别是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的规范化管理,督促环卫公司规范对环卫作业车辆管理提升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为当地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

 

浙江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房产开发

有限公司、庆元县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

执行异议之诉检察和解案

 

【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  资产转让  联合调解  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19955月,浙江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浙江庆元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合作开发位于浙江省青田县馒头山地块的芸香山庄项目。2007615日,浙江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潢公司)承包芸香山庄项目外墙砂岩装饰工程,并于2008815日整体竣工。2009年,房产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查处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所欠债务。在青田县政府协调下,经集资参与人同意,房产公司与实业公司于2011131日签订《芸香山庄项目份额转让协议》,约定房产公司将其有的项目份额、有关芸香山庄项目的原有资产、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实业公司,实业公司共支付6300万元,芸香山庄项目仍房产公司名义开发。协议签订后,实业公司陆续支付转让款。201112月,芸香山庄项目基本完工,但大部分房屋未能售出,实业公司陷入困境。

房产公司先后向装潢公司支付外墙装饰工程款4375000元,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装潢公司经多次催讨果后,于2015810向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田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公司、实业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951908元、退还质保金及违约金,确认其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青田县法院于20169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装潢公司与房产公司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房产公司因案涉工程对装潢公司负有合同债务。装潢公司对《芸香山庄项目份额转让协议》中债务转移内容不予认可,该债务转移内容对装潢公司不发生效力。房产公司和实业公司合作开发案涉项目属于合伙型联营关系,依法仅在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基于以上,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951908退还质保金,并自20081020日起对逾期欠付金额按月2%标准支付违约金,驳回装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装潢公司不服,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丽水市中院)提起上诉。丽水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32日,装潢公司根据生效判决向青田县法院申请执行。青田县法院于2018918日作出裁定,依法查封登记在房产公司名下馒头山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2019715,实业公司向青田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中止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执行。青田县法院裁定驳回实业公司的异议请求实业公司不服,向丽水市中院申请复议。丽水市中院裁定撤销青田县法院作出的裁定,发回青田县法院重新审查青田县法院20191112重新作出裁定,中止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执行异议期间,实业公司的关联企业青田县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为实业公司提供470万元保证金,申请解除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青田县法院遂裁定解除查封。后案涉土地使用权被当地政府收储后通过招拍挂程序重新出让,置业公司竞得该土地使用权。

装潢公司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向青田县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依法执行房产公司名下馒头山地块土地使用权。青田县法院于20204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实业公司系芸香山庄项目实际权利人,有权排除强制执行,判决驳回装潢公司的诉讼请求。装潢公司不服,上诉至丽水市中院。丽水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置业公司向法院领回470万元保证金。装潢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1427日作出再审裁定指令丽水市中院再审。

丽水市中院于202186日作出再审判决,再审法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实业公司就案涉地使用权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因案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不存在继续执行的可能,仍判维持二审判决

装潢公司不服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丽水市检察院)2021108予以受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过程本案时间跨度长涉及程序多,丽水市检察院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与当事人、法官交流,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等方式,全面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和背景,明确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本案再审在认定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下,仍维持原判,不符合上述规定。丽水市检察院就本案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执行标的权属已发生变,客观上无法继续执行案涉地使用权,生效裁判监督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但装潢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检察机关可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规定,调整办案方向,以案件执行为切入口,开展和解工作。

和解过程及结果房产公司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担保人置业公司认为,实业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未被判决承担责任,且装潢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支持,其无需承担责任,执行工作长期陷入僵局。针对这一现状,检察机关主动与法院进行协调,并就法律适用问题多次与法院沟通,经过多次座谈研讨,最终在法律层面达成共识,即再审判决认定实业公司就案涉土地使用权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可证明解除查封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本案中置业公司应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与法院联合成立专项工作小组,与各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寻找利益平衡点。检察机关围绕装潢公司的核心诉求,提出合理化的检察和解方案经检察机关与法院居中斡旋协调,各方当事人以检察机关提出的和解方案为基础,20221121日达成和解协议,由置业公司在一个月内向装潢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64万元。装潢公司收到全部款项后,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案件中始终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的立场,关注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及时回应民营企业实际需求,做好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护航员”。本案纠纷历时十余年数次诉讼,四家民营企业均深受困扰装潢公司因工程款长期无法回款,经营受到影响,房产公司、实业公司、置业公司因长期涉诉无法安心开展生产经营。案涉土地使用权实际已经登记至置业公司名下,房产公司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生效裁判监督难以对装潢公司提供有效救济,如果简单处理,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另行起诉或信访,不仅增加案涉各民营企业讼累,还会进一步激化矛盾。检察机关从护航民营企业经营角度出发,认为检察和解是矛盾化解最优方案,围绕装潢公司核心诉求,提出合理的和解方案,与法院一起开展和解工作,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最终为装潢公司挽回了损失,案结事了,其他各案涉企业也得以安心经营。

 

 

 

 

 

 

 

 

 

 

 

 

 

 

 

案例

 

张某某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检察和解案

 

【关键词】

劳动合同  延时加班  公开听证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张某某2012910日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岗位为司炉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2015113日续签2015113日至2018112日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天津某医院。某物业公司自20151月起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于2015910日再次签订自2015910日至202099日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天津。采用综合工时制。2012910日至201647日期间,张某某工作时间为早8时至次日早8时,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再工作12小时休息48小时,周六、日不休息;201648日至20168月,每月延时加班13小时。因某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在某物业公司实际工作至2017925日。

2018820日,张某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某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某延时加班工资45422元,驳回张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不服。20181011日,张某某起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海新区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支付20129月至20179月延时加班费45422元;某物业公司支付失业金赔偿3450元。某物业公司20181012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不支付张某某延时加班工资45422元。

滨海新区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结合张某某出勤天数及基本工资,计算其延时加班工资共计47000.35元。某物业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已支付42830元固定加班费,仍需支付4170.35元。某物业公司已为张某某缴纳失业保险,发放失业金属行政机关职能,本案不予审理。遂判决某物业公司支付张某某延时加班工资4170.35元,驳回张某某及某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天津市二中院于201952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张某某不服,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天津市三分检)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审查过程天津市三分检受理案件后,积极开展调查核实。一是查阅案卷,围绕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先后询问张某某某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明确延时加班费计算方式。二是进行检索,发现某物业公司四年存在近50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主要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足额支付延时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等问题,且均败诉。天津市三分检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延时加班费计算方式错误某物业公司提供的张某某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中,明确约定固定加班费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标准数额的,某物业公司应依法将加班费足额支付给张某某;明确约定的固定加班费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标准数额的,合法有效,张某某不应退还某物业公司20129月至20163月期间,某物业公司某某发放固定加班费合计31320元,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43755.96元,故某物业公司应支付张某某延时加班工资为12435.9643755.96-3132020164月至20176月期间,某物业公司某某发放固定加班费合计13200元,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3244.39元,系双方合意约定,张某某无需将部分退还某物业公司。故某物业公司应支付张某某延时加班工资金额为12435.96

和解过程及结果经综合分析案情,天津市三分检考虑到某物业公司关联案件众多,本案标的额较小,从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息诉罢访的角度出发,在征求张某某和某物业公司双方意见后,决定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争取促成双方和解。20209月,为进一步提升案件审查质效天津市三分检就本案召开公开听证会,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并邀请劳动纠纷案件的专业律师、优秀仲裁员、调解员代表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就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进一步证实某物业公司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未足额支付延时加班费。此外,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某物业公司20129月至201412月期间没有为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听证过程中,张某某某物业公司自愿就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某物业公司同意支付张某某加班工资12500(包括生效判决中确认应支付的4170.35支付张某某社会保险费损失金额10500元;双方劳动关系不再有其他争议。该和解协议当日履行完毕。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天津市三分检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跟进检察建议天津市三分检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询问当事人,发现某物业公司因经营管理漏洞,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近年多起劳动争议纠纷。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天津市三分检某物业公司制发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提高管理水平、开展法纪教育、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某物业公司按照检察建议开展了相关整改工作。

【典型意义】

    (一)通过检察听证引入第三方专业力量参与检察和解,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劳动争议类检察监督案件标的额虽小,但当事人双方往往矛盾较尖锐本案中天津市三分检在前期调查核实案件情况、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的基础上,采取检察听证的方式,邀请劳动纠纷案件的专业律师、优秀仲裁员、调解员代表担任听证员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由专业人士释法析理,以和解方式化开当事人“心结”,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二)创新工作方式,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会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漏洞导致类案频发,可依法能动履职,通过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升企业合规水平。本案办理过程中,天津市三分检发现案涉企业因经营管理上存在漏洞,近年多起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针对该问题向用人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并跟进沟通协调,确保用人单位切实采取有力举措,妥善解决与劳动者的争议纠纷。

 

 

 

 

 

 

 

 

案例

 

赵某与王某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关键词】

公开听证  检法对接  即时履行  执行衔接

【基本案情】

20184月,王某华、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某租赁王某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市场一路的一处经营用房,租期三年(自201811日起算),年租金21万元。合同签订后,赵某向王某华支付押金1万元,并交纳租金至20191231日,用于餐饮经营。

2019820日,赵某租赁的经营用房因涉嫌窃电被供电公司查处,当场被采取停电措施。赵某以房屋没有电不适租为由,未支付上述房屋的后续房租。后王某华将赵某诉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北区法院),要求赵某给付租金及逾期违约金等。经王某华申请诉前保全,市北区法院2020515日查封案涉房屋。

市北区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王某华、赵某就窃电问题存在争议。赵某称,其经营过程中不存在窃电行为;电业部门的稽查大队对案涉房屋电表进行拆除时告知,窃电时间是从2015年开始,后电业部门因内部调整进行工作交接时,案涉电表遗失,现无从查证案涉房屋的窃电行为是何时何人而为。王某华称,赵某租赁房屋一年半之后被发现窃电,与王某华没有关系,其是在电表被拆除的当天通过赵某才知道窃电一事,案涉房屋在赵某承租前,由案外人承租,用于经营大众浴池。

经当事人申请,市北区法院向供电公司登州路营业站调取相关证据,该营业站出具情况说明称,因时间较为久远,无法核实具体窃电的起始时间。

市北区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被供电公司采取停电措施系因赵某的行为所致,故赵某仍应按合同约定向王某华支付房租,判决赵某向王某华支付租金等合计80338元。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市中院)提起上诉。青岛市中院认为,案涉租赁房屋电表被发现窃电是在赵某从事经营期间,而根据一审法院向电业部门的调查,电业部门无法核实具体窃电的起始时间,赵某对于其不存在窃电行为的主张,未能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某不服二审判决,向青岛市中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20215月,王某华向市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赵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将赵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出行、消费等进行限制。

2023129日,赵某向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岛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原判决认定赵某经营中存在窃电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证明。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过程青岛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联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北区检察院)开展以下调查工作:一是调阅并审查了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卷宗,厘清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窃电是否可归责于赵某,赵某是否可以房屋断电为由拒付房租;二是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前往案涉房屋查看现场并询问周围住户,实地了解房屋情况;三是联系供电公司查证房屋用电情况及相关用电政策;四是与市北区法院的一审案件承办法官和执行法官沟通,进一步了解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

青岛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窃电事实客观存在,赵某作为房屋实际使用者和餐馆经营者,应当知道房屋实际用电与缴纳电费的情况,故其拒付房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因具体窃电的起始时间无法认定,由赵某按合同约定向王某华支付房租亦有失公平。

和解过程及结果青岛市检察院在办案中了解到,王某华已移居国外,但因本案司法程序不得不长途奔波,而赵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正常工作生活亦深受困扰,双方均有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意愿。基于双方的和解意向,两级检察机关将持续争议之失与检察和解之利向当事人充分说清楚、讲明白,引导双方达成利益平衡的纠纷解决方案。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青岛市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邀请听证员执行法官和人民监督员共同参加。听证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意见、表明和解意向,听证员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提问并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即由赵某一次性支付王某华6万元,双方分别撤回检察监督申请和强制执行申请。听证会结束后,在承办检察官执行法官共同见证下,双方当事人即时签署了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困扰双方四年之久的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青岛市检察院于202344日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和当事人诉求,对于裁判结果有失公平但不具备监督条件的案件,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民事检察和解方式促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但现实中有些民事案件的关键证据因第三人原因遗失,导致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当事人因客观上无法举证最终承担法律上不利后果,对当事人本人或其家庭产生巨大影响。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可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查阅卷宗、实地调查、走访相关部门等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核实。如案件结果的确有失公平,但因关键证据缺失不具备监督条件,检察机关可在尊重双方当事人诉权、遵循自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居中斡旋协调,积极引导双方互谅互让,使当事人打开“心结”达成和解,实现矛盾的实质性化解。

 

 

案例

 

某某与上海市青浦区镇人民政府

上海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

检察和解案

【关键词】

调查核实  释法说理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上海市青浦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通过招标建设了老镇区雨水管道改造工程,在葫芦头江设置两个雨水管排放口。该工程于2014613日竣工。王某某养殖甲鱼的池塘取水自葫芦头江。201548日起,王某某养殖的甲鱼出现大量死亡现象,总计15088斤,损失较大。王某某认为甲鱼死亡是葫芦头江两个雨水管排放口排放的废水、生活污水所致。在与某镇政府协商未果后,王某某2015727日起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法院),请求判令某镇政府赔偿250余万元经济损失。青浦区法院在审理中就案件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咨询水产技术推广站、环境保护部门并分别制作的《工作记录》显示,王某某养殖池塘的取、出水口设置不合理,养殖密度过大,也可能是造成甲鱼死亡的原因,遂判决驳回了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王某某不服,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时组织了听证,并进行了调解,但因王某某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而未能调解成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了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某某仍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二分检)申请监督。在三级法院历时四年多的诉讼中,王某某还多次向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信访和申诉,并向中央巡视组写信反映情况。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审查过程上海市二分检向法院调阅了一审、二审和再审卷宗,阅卷中发现重要细节。一是相关河道地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且与国家二级水源地太浦河相连,该河道水质受到污染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饮用水水源安全和生产安全造成影响。二是王某某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一审卷宗中有一份镇规建环保办于2015511日发给上海某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通知,内容为相关河道出现污水,要求该司疏通雨水管道。此证据初步证实相关河道在王某某养殖的甲鱼死亡期间可能存在污染。三是一审法院审查认定的王某某养殖池塘的取、出水口设置不合理,养殖密度过大等情况,也可能是造成甲鱼死亡的原因。四是双方在原审中均认可王某某的养殖池塘面积为5亩左右,上海市二分检经现场勘验,池塘南北长约57.60米,南端宽约47.20米,北端宽约35.50米,系梯形池塘,面积约为3.6亩,该面积的认定对于计算养殖密度有重要价值。

经审查,上海市二分检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存有瑕疵,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也不尽合理。原审法院在解读相关检验报告数据时,未注意化学需氧量这一反映水体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本案存在因管道改造工程原因致相关河道污染,进而使王某某养殖甲鱼大量死亡的盖然性。王某某是按照生态甲鱼的价格计算其损失的数额生态甲鱼在甲鱼苗的选择、水质、饲料、养殖密度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而王某某养殖的甲鱼是从他处购买成年甲鱼后在其池塘中饲养,甲鱼养殖的全过程缺乏质量控制,且养殖密度过高,塘内水质很差,不能认定为生态甲鱼,只能认定为普通的养殖甲鱼,王某某的实际损失只能按照普通养殖甲鱼的市场价格估算,如考虑甲鱼死亡系多因一果,则王某某的诉求明显不合理。

和解过程及结果上海市二分检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了解当事人的关切。通过对本案证据、事实认定、实际损失数额估算、责任分配、诉讼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和翔实的释法说理,王某某大大降低了请求数额,并表示愿意与镇政府和解。政府表示希望检察监督阶段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鉴于王某某损失较大,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出发,给予王某某救济。经上海市二分检从中斡旋协调,镇政府与王某某就和解方案达成一致,随后签订和解协议,镇政府承诺给予王某某27万元补助款,王某某自愿撤回检察监督申请。

跟进检察建议根据调查核实与审查情况,鉴于相关河道可能存在污染情况,涉及水资源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上海市二分检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切实保护水环境。镇政府复函:经跟踪案涉相关河道的水质改善情况,河道水质已恢复正常。某镇政府表示将进一步完善环保管理网络,加强环保责任制建设,切实保护水环境,完善环保预警机制、排查机制、快速处置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早采取应对措施,将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

【典型意义】

(一)多方面、多途径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为检察和解奠定基础。民事检察监督是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程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不能机械适用法律以及局限于书面审查、坐堂办案,要注重延伸调查核实触角。本案办理过程中,上海市二分检在做实做细阅卷工作的同时,检索专业领域技术资料,开展现场踏勘、市场调研,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相关背景情况基础之上,判断案件存在通过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的可能性,找到利益平衡点,提出合理的和解方案,开展和解工作,最终促成本案和解。

(二)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成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在办理自然人与政府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监督案件过程中,应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本案办理过程中,上海市二分检通过释法析理引导申诉人理性表达诉求与原审法院、案涉政府机关就事实认定、责任分配等焦点问题进行积极沟通,合力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实现案涉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案例

 

陈某文荣某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检察和解案

 

【关键词】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再审检察建议  检察和解

【基本案情】

陈某文(男)与荣某英(女)经人介绍确认恋爱,于2014年开始同居。20173月二人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一套,该房屋价款43元,由荣某英出资5元,陈某文出资15元,共计20元为首付款,剩余23在荣某英名下办理贷款,二人共同偿还。截止2021210日,陈某文荣某英已经偿还银行贷款本金71616.24元、利息34883.72元,尚欠银行贷款本金158383.76元。房产登记在荣某英名下,共有情况处载明单独所有。

2021311日,陈某文向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案涉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荣某英同意房屋归陈某文所有,双方均认可按照706368元的价格进行分割。在扣除剩余贷款后,陈某文荣某英案涉房屋中应分割的价值为547984.24元,据此计算案涉房屋的升值率为1.18547984.24元÷430000+34883.72。已还贷款本息106499.96元系双方共同还贷,此部分增值双方各占50%,结合双方支付首付款情况,按照各自投入比例就房屋价值进行分割,判决陈某文应当补偿荣某英121834.98

荣某英不服,上诉至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但对案涉财产分配做出变更,认为双方认可案涉房屋按照547984.24元进行分割,二人向银行贷款为230000元为共同还款,此部分各占50%,结合首付款支付情况,英投入的款项占应分割房款比例为165000元÷430000元×100%=38.37%文投入的款项占应分割房款比例为265000元÷430000元×100%=61.63%最终判令陈某文给付荣某英21万余元。

陈某文不服二审判决,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青海省高院再审提审了本案,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陈某文不服再审判决,20221019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海省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予以受理审查。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过程。青海省检察院通过多次约见双方当事人并听取意见,调阅本案卷宗,检索相关法律和司法观点,以及类案裁判观点并与审判法官、执行法官沟通,全面掌握本案案件事实和争议症结。承办检察官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陈某文除对二审及再审认定事实不服外,还认为同居期间由其偿还的房贷不应计入双方共同出资,案涉房屋出租收入6万元应予分割;荣某英则认为同居期间其对家庭及老人的付出应当给予补偿,首付款中陈某文父亲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本案先后经过三级法院审理,当事人矛盾却日渐激烈,原因在于本案不止有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的专业问题,还有当事人之间情感上的矛盾。同时,承办检察官也了解到,判决生效后荣某英因经济困难急需获得补偿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陈某文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陈某文则担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子女就业。青海省检察院历经多次审查讨论后认为,再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房产分割计算方式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但本案先后经过三级法院审理,当事人矛盾日渐激烈,直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优选择,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有长期共同生活经历,可先行开展检察和解工作。

和解过程及结果。根据本案特点,青海省检察院以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法结心结同时解”作为落脚点,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并向当事人阐明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启动监督程序,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并分析案件进入再审后的时间成本,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化解纠纷。因当事人双方对补偿款金额争议较大,和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青海省检察院与青海省高院多次沟通,共同为本案“把脉”“会诊”,并就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达成共识。在对案件情况了解更加深入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又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以法明理、以情化人,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心结,愿意各让一步,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文在付给荣某英补偿款约13万元的基础上,再自愿补偿约5万元,即陈某文支付荣某英18万元,荣某英配合将案涉房屋过户至陈某文名下。在承办检察与执行法官的共同见证下,陈某文将剩余贷款一次性偿还,案涉房屋解除银行抵押后,双方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执行法院终结本案执行。2023926日,青海省检察院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家事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时,可充分发挥检察和解定纷止争的作用。本案系同居关系引发的析产纠纷,历经三级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矛盾仍未化解,一方面是因案件本身存在“法结”,另一方面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心结”,如检察机关径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方式进行监督,只会让当事人陷入讼累中,并不能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在扎实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先行开展检察和解的建议,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及第三方中立地位的优势,帮助各方找到利益平衡点。最终通过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化“法结”解“心结”,定纷止争,真正实现“双赢共赢”。

 

 

 

 

 

案例

 

余某娥石某康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检察和解案

 

【关键词】

老年人权益保护  检察听证  多元纠纷化解  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202013日,余某娥(女,1934年出生)在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与仓桥街交叉路口过人行横道时,被石某康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倒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石某康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娥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余某娥先后被送往宁波市第一医院、宁波市第九医院治疗。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受余某娥一方委托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余某娥车祸后出现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评定其为人体损伤九级伤残。20201116日,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受余某娥一方委托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余某娥因交通事故受伤,建议余某娥伤后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为180日,上述期限均包括住院期间。案涉客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02169日,余某娥将石某康、保险公司诉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曙区法院),请求判令:余某娥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14011.25元(庭审中变更为224433.67元)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不足或超出部分由石某康在交通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

海曙区法院认定余某娥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7569.24住院期间,石某康垫付医疗费、护理费62153.56保险公司预支医疗费40000元。余某娥的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32957.24元,鉴定费4612由石某康承担。经折抵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余某娥经济损失192957.24,余某娥需返还石某康57541.56元。

余某娥不服一审判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残疾赔偿金应按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将2019年标准改为2020年标准,认定残疾赔偿金为68008改判保险公司赔偿余某娥196079.24,余某娥需返还石某康57541.56元。二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将其应当支付给余某娥的196079.24,其中57541.56元打入石某康账户,余下款项138537.68元打入余某娥账户。

余某娥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受理情况20221013日,余某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波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依法受理

审查核实围绕当事人的申请监督请求,宁波市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询问当事人,全面听取各方意见。余某娥主张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判决保险公司和石某康应赔付但赔付6万余元,申请检察机关提请抗诉。保险公司、石某康则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二是依法能动履职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存在。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护理期是180天,余某娥只主张了132天,经调取庭审录音录像,发现法院未对该问题予以释明。经审查案涉票据及申请人代理人补充调取的保险公司转账记录,查明原审法院把保险公司预支的1万元医疗费错误认定为石某康垫付费用,且石某康垫付的护理费中重复计算了4500造成余某娥需返还石某康的费用中多计算了14500。三是加强案中案审查,发现医保金追偿线索。经梳理并与各方当事人核实确认案涉票据和款项支付情况,查明余某娥在康复期间就医时,通过医保机构报销医疗费,后又通过本案诉讼获得了保险公司理赔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医保机构未行使追偿权,造成医保资金流失。

和解过程及结果检察机关将调取的新证据、案件审查情况法院沟通会商,双方达成共识,考虑到本案当事人余某娥年龄大尽快通过调解实现余某娥合法权益,切实化解矛盾纠纷。通过检法的共同居中斡旋协调,保险公司同意在生效判决基础上,再补充支付48护理费9196元,石某康同意退回错误计算的医疗费、护理费14500元。为了平息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也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审查,宁波市检察院组织三方当事人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金牌调解员、社区党委书记、知名律师等作为听证员,参与引导和解息诉工作。听证员评议后一致认为,和解是本案的最优化解方案。经检察机关及听证员向当事人释法析理,余某娥赞同宁波市检察院提出的和解方案。

最终,各方当事人在听证会现场达成和解协议,余某娥自愿放弃牙套修复费、辅助用品费等诉求,石某康从情理上就余某娥实际支出但超出法定支持部分的护理费再补偿2500。和解协议当场即时履行余某娥收到保险公司、石某康补充或者退回的经济赔偿共计26196余某娥申请撤回监督申请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工作延伸宁波市检察院了解到,余某娥年近九旬但独居生活,交通事故发生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家庭条件较为困难联动属地检察机关为余某娥申请司法救助2万元同时,宁波市检察院医保基金追偿问题依法开展监督,经医保机构核查,追回先由医保基金支付后保险公司又向余某娥赔偿的医药费200余元。宁波市检察院针对本案暴露出的医保基金流失制度漏洞问题开展医疗费重复赔偿类案监督专项活动,部分基层检察院与法院建立协作机制,由医保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将受害人主张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与医保机构追偿先行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进行合并审理,一次性解决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堵塞医保基金监管漏洞。

【典型意义】

坚持监督的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寻求监督办案的最优解。对裁判结果存在疏漏或者瑕疵的案件检察机关要综合考虑当事人自身情况来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程序,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如本案申诉人已经年近九旬,宁波市检察院经多方调查核实,查明原审法院判决存有疏漏之处启动纠错程序,办案周期均较长,监督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当事人而言,未必是最解决方案,遂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通过检察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定纷止争,既减轻当事人讼累,又快速实现申诉人的合理诉求,让当事人回归安定平和的生活秩序,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最优解

 

 

 

 

 

 

 

案例

 

沈某与韩某、潘某执行监督检察和解案

 

【关键词】

检察和解  执行监督  检察建议  检法对接

【基本案情】

沈某与嵇某原系夫妻关系,嵇某2013年、2016向韩、潘某夫妇分两次借款100万元。因借款未偿还,韩某潘某将嵇某沈某起诉至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湖县法院)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债务的答辩意见。金湖县法院于2017111作出一审判决嵇某沈某向韩某潘某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等。

金湖县法院于201917日对该案立案执行并采取执行措施主要为:拍卖登记在沈某名下住房,因无人竞买以保留价581400元的价格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韩某;拍卖嵇某名下汽车一辆,173390.89元拍卖款已支付给韩某、潘某;冻结扣划嵇某沈某名下银行存款20520.89元。金湖县人民法院2019910日裁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该拍卖住房为沈某名下唯一住房,以物抵债后未给沈某留安置费,沈某名下无其他未经登记的住房,对其有赡养、扶养义务的近亲属名下亦无住房,沈暂寄居于其哥哥家。沈某被冻结的银行卡中包括其名下的企业职工养老金账户。

2020512日,沈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湖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反映金湖县法院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韩未预留安置费,且养老金账户被冻结,导致其陷入生活困境。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审查过程同日,金湖县检察院对该案予以受理,并通过调阅执行案卷,走访不动产登记、社区等部门,核实沈的居住、生活和收入状况。金湖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在未制定相应安置方案情形下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利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不符合民法典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据此2020526日向金湖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院制定相应的安置方案,依法保障被执行人沈某居住权,为沈某保留维护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

和解过程及结果金湖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邀请金湖县检察院联合会商对具体执行方案进行优化。为妥善保障沈居住权,并兼顾债权人合法权益,金湖县检察院提出暂缓三至四年执行沈养老金账户,以冲抵保障其居住权和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的和解方案,与法院达成共识。检法两院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一方面向申请执行人韩出示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指出唯一房屋以物抵债较拍卖、变卖成功而言,虽欠缺直接从拍卖变卖价款中扣除租金的前提,但并不因此豁免依法对被执行人提供必要居住条件妥善安置保障的义务;另一方面向被执行人沈某释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并未实现,申请执行人也存在利益受损,且申请执行人并无保障其长期居住权的法定义务。

经检法两院共同释法说理,韩某和沈某采纳检察机关提出方案,于20206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达成后,金湖县法院暂缓三年执行沈某企业职工养老金账户,此账户钱款由沈某领取冲抵保障其居住权所需费用及维护其基本生活所需费用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办理执行监督案件时,应当高度关注调查核实工作确保检察监督精准且具有实效。本案办理过程中,金湖县检察院针对当事人提出有关基本生存权益受到侵害的监督申请,多方核实当事人的居住、生活、收入等状况和案件背景,甄别当事人是否存在滥用申请监督权规避执行,避免当事人唯一住房作为逃避执行的避风港,也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文书释法说理的精准性和可接受度

(二)针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被裁定以物抵债的,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中应依法保障被执行人居住权。唯一住房以物抵债较拍卖、变卖成功而言,虽欠缺直接从拍卖变卖价款中扣除租金的前提,但并不因此豁免依法对被执行人必要居住条件妥善安置保障的义务。对此,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好居住权等基本民生权益与债权之间的位阶关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度

关于印发第二批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的通知.doc

  •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大道东段368号 电话:0391-6830100 邮编:450000
  • 版权所有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 Copyright Right 
  • ICP备案编号:豫ICP备18011278 号 技术支持:山谷网络 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