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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6月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5年 6月3日起施行。就如何正确理解适用和贯彻落实好《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请谈谈《解释》的起草背景和经过。
答: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和谐安定和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当前,我国面临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高度关注。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通过的《决定》,均强调“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但是,有关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以及各环境保护单行法衔接适用问题不明确,审判实践中常常出现对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以及数人侵权责任划分等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亟需出台司法解释进行指导。同时,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有必要在司法解释中对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责任划分等问题予以明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着手起草本《解释》。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先后到山东、福建、贵州、北京、江苏等地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级法院的意见,尤其是环保法官的意见;四次召开专家研讨会,认真听取侵权法、环保法、民诉法等专家意见。2014年8月,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等十个部门的意见,反馈意见共计43条;10月,征求了全国各高院意见,反馈意见共计112条;同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环保部、司法部、中华环保联合会等外单位意见,反馈意见共计26条。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反复研究,数易其稿,完成了起草工作。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解释》。
2问:请谈谈《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关系。
答: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1月7日已开始施行。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均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这两类诉讼在案件事实认定、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共性,同时公益诉讼在诉讼主体、诉讼目的、诉讼请求等方面又不同于私益诉讼。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本《解释》与《环境公益诉讼解释》,其中,本《解释》既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又适用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规定两类诉讼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则,重点规范污染者如何承担责任等实体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解释》仅规定适用于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则,重点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管辖等程序性问题。
3问:数个污染者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答:数个污染者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数个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二是数个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本《解释》第二、三条分别规定了这两种情形。
第一,数个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数个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要区分三种情况:一是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是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的,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其余损害由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本《解释》第二、三条规定的是数个污染者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损害,对外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如果要确定数个污染者之间内部应当如何分担责任,应当适用本《解释》第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或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损害,需要确定污染者之间责任大小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
4问: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答:实践中,有些污染环境行为是由于污染者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这种情况下,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污染者或者第三人赔偿。但是,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污染者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污染者对污染环境行为也有过错的,第三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以及污染者能否以第三人过错为由主张减免责任的问题。为此,本《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是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三是污染者以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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