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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实践问题探究

作者: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朱景玉  发布时间:2014-08-13 08:03:55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将醉酒驾车与飙车正是“提升”为犯罪行为,因此受到社会民众广泛关注,“醉驾”入刑,这标志着中国已经迎来从严处罚醉驾的新时代,标志着对醉驾的惩罚措施要体现“从重从严”的特点。

    众所周知,醉驾作为“马路杀手”,是全球共同面对的一大社会难题。世卫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车或醉驾有关,酒后驾车或醉驾已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当然,为了有效遏制和防止“醉驾”, 将“醉驾”入刑定罪,能对“醉驾”这一恶疾行为给予更有力的惩处和打击,对一些人会起到很大的教育和震慑作用,这也符合广大老百姓的心愿。

    交通肇事罪必须是发生了严重后果才能治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罪名。这样对于公共安全的防护就显得不足。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处罚力度,将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将行政处罚提升为刑事处罚,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从2011年5月1日至今,“醉驾”入刑实施已将近有三年多的时间了,在这三年多的实施实践过程中,“醉驾”入刑的实施的确有效遏制和防止了很多醉驾行为的发生,有效避免了因醉驾而可能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有力的提升了民众对社会公共领域的安全感。但是,在这一年多来的实践过程中的确也发现了不少不足和缺陷,为了使“醉驾”入刑更有利于有效的实施,为了更有利于适应社会需求,我们就应当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发现问题就应当及时解决问题,破解难题,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国刑事立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最终目的和宗旨得以实现。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立法原意在于将醉驾行为列入犯罪进行打击。这意味醉酒驾车不但入罪,而且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给予处罚。人们对“醉驾”都很气愤,总体上赞成将“醉驾”入罪,这次关于醉驾的定罪是一种进步,更有利于保护群众安全,遏制醉驾,但在情节把握上应细化一下。从修正案(八)现在的表述来看,不管是醉酒驾车刚起动就被制止,还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长时间并造成交通拥堵,都要马上定罪拘役,并处罚金,这样规定有一定的僵硬化、情绪化、草率化倾向。规定有些太僵硬,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根据具体情节的轻重给予一些可调整空间,可单处拘役、或单处罚金、或两者并处,建议在“醉驾”和追逐竞驶后都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这样在入刑的把握上可能更慎重一些,避免立法僵硬化、情绪化、草率化。

    在量刑及刑种设置方面应当将有期徒刑与拘役、管制附加刑罚金刑种之间相互衔接,避免因刑种的单一和匮乏而使单一刑种失去实际可操作可能性,从而避免导致在实体及程序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被动局面,使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冲突和问题能得以及时化解和疏通,进一步避免可能导致刑事审判工作的被动局面出现。刑种的单一和匮乏,往往会导致单一刑种在实际执行中出现僵硬和被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不但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不利于司法公正及效率的体现。如:犯罪嫌疑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侦查机关及审查起诉机关因其不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处有期徒刑以上,醉驾最高刑期为拘役六个月,刑种只有拘役一种。显然不在批捕之列,对其只能采取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而不能采取逮捕措施,但刑事拘留只有7日时间,若不变更羁押措施,办案机关只能在刑事拘留的7日内完成所有审判前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提起公诉在这仅仅7日内全部完成,案件质量可能就无法得到保障,或是案件质量有待考证。否则,要想保障质量就必须有时间保障,要想得到时间上的保障,只有变更羁押方式,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严重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可以逮捕,但是涉嫌此类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若被变更羁押方式后,由于我国目前警力不足的尴尬现状,又会导致嫌疑人、被告人被疏于监管、失去监管、甚至脱离监管,实际无人监管的无奈情形,有的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认为刚被放出来,过几天判决一生效还要收监再进去,还不如一跑了之,因此导致嫌疑人、被告人长时间无法通知到案,保证金或保证人往往会起不到应有的保证作用,办案机关不得不将案件程序中止。期限内不能结案的,只能变更羁押措施,若不变更羁押措施又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面对这个很现实的问题办案机关及干警往往显得很无奈,因此导致案件整个诉讼程序流程不能及时顺利进行,使得司法公正无法得以及时体现,效率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建议本罪应根据不同犯罪情节、后果制定不同的量刑档次或层次,使有期徒刑与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有机结合、自然衔接,根据具体不同犯罪情节、后果将本罪刑档改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从而避免仅处拘役刑实际适用中的过于僵化,适用于具体案件时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难以体现宽严相济,与现实社会和具体案情脱轨,且成本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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